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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破产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项

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

                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↑的公告

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∑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
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♂,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,改善税收营商卐环境,支●持企业发展壮大,现就税收征↘管若干事项公告如下:


                一、关于欠税滞纳金→加收问题


                (一)对纳税人、扣缴义务♀人、纳税担保人应▓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▂缴纳,可以先行缴纳欠税,再依法缴纳滞纳金。


                (二)本条所称欠税,是指依照《欠税公告办法》(试行)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,第44号修改)第三条、第十三条】规定认定的,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、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←律、行政法规『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。


                二、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


                 从事生产、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▅,但发生◥纳税义务的,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。


                三、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


                (一)已办理税ξ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,税务机关依法责令╱其限期改正。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██,税务机关可以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)第七十二条♂规定处理。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,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□行纳税申报的,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ζ 其认定为非正常户,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。


                (二)对欠税的非正常户,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←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。


                (三)已认定为非正▅常户的纳税人,就其逾期』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、缴纳罚款,并补办纳税∮申报的,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,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」解除。


                四、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


                (一)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〓权申报期限内,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(含∮教育费附加、地方︽教育附加,下同)、滞纳金及罚款。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,也应一并申报。


                企业所欠税款、滞纳金、罚款,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◣,以人民法院裁∏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╳止日计算确定。


                (二)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】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△日期间,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,履行税法规定㊣ 的相关义务。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,应按规定申报纳√税。


               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◣日起,管理人可以按◤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(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)第二十五条规定,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※事宜。


                企业因继续╲履行合同、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▓具发票的,管理人可∩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⊙代开发票。


                (三)企业所欠税款、滞纳金、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,税务〓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,其中,企业所欠▽的滞纳金、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』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【债权申报。


                五、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。《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税发〔2000〕193号印发)第十六条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4〕66号)第三条第(三)项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卐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∑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)第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。

                特此公告。

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

                2019年12月12日
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附:相关政策解读
    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关于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》的解读

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2019年12月31日 

                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办◇公厅




                  近日,税△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》(以下称《公告》)。现解读如下:


                一、为什么出台《公告》?


                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,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,改善税收营商环境,支●持企业发展壮大,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,经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,税务总局制发了《公告》,明确部分Ψ 税收征管事项,回应纳税人和社∩会关切。


                二、《公告》主要内◤容是什么?


                  《公告》以问题为导向,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逐一明确,主要有四部分内容:一是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“配比”缴纳要求;二是明确临时税务登记有关问题;三是⊙优化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程序;四是⊙明确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项。


                三、纳税人缴纳欠税及滞纳金时,是否必须一并缴纳?


                  按照规定,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“配比”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∞纳金,不得将欠◥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。例如,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、滞纳金40万,若A公司筹集120万①用于清缴欠税,根据“配比”要求,此120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100万、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。此次“清欠”后,A公司还有欠√税100万、滞纳金20万,并按10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日加≡收0.5‰的滞纳金。


                为此,《公告》对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、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▂缴纳↘,可以先行缴纳欠税,再依法缴纳滞纳金。按照《公告》规定,上例中A公司可以先将120万全部用以○缴纳税款,这样“清欠”后A公司还有欠税80万、滞纳金40万,并按8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.5‰的滞纳金。
                四、从事生产、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,但发生纳税★义务的,是否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?


                  为便利从事生产、经营的个人及时办理◢税款缴纳等涉税事宜,《公告》明确〖从事生产、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,但发生纳税义务的,可以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。


                五、税务机关如何认定非正常户?


                 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、第七十二条等规¤定,已办理税ξ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,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;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,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。《公告》在对现♂行规定进行重申和明确基础上,优化了非正常户认定流☆程:


                  一是增加认定期限条件,严格ζ 认定要求。对负有纳税申报义务,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,税务机关才可以认ω定为非正常户。也即,只要纳税人在此期间有一笔申『报记录,税务机关就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。这和原政策下一个申报期(多为一个月)相比延长了时限并予统一和明确,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,特别是对由于疏忽↘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给予“容错纠错”机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二是取消实地♂核查环节,实现系统自动认▓定。依法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,《公告》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,还责还权于纳税人,取消※实地核查环节,以释放基层征管资源,将更多资源投入到「加强税收监管和优化纳税服务中去,更好维护守法纳税人权益。


                  同时,《公告》明确,对欠税的非正常户,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。


                六、纳税人如何解除非正常状态?


                  《公告》取消了“非正】常户解除”业务。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,只要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、缴纳罚款,并补办了纳税申报的,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,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。对原税收业务作出两项优化:


                  一是╲在解除前的事项处理上,《公告》仅要求纳税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、补办申报。对缴纳补办申报产生的税款和之前产生的欠税,不作前置要求,更好方便纳税人∞办税;


                  二是在非正常状态解除上,实现系统自动█解除。原政策下,纳税→人需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,有的税务机关还就其非正常状态期间经营情况进行调查。《公告》取消“非正常□户解除”业务,通过系统自动实现,不需要纳税人专』门办理。


                七、在破产清算程序中,税务机关如何申报税收债权?


                 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《公告》从以下四个※方面进行了明确:


                  一是申报的税收债权范围,包括□ 企业所欠税款(含教◣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,下同)、滞纳金、罚款,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。


                  二是税收债权金额的计算,企业欠缴税款、滞纳金、罚款,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,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∏之日为截╳止日计算确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三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申报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,税收优先于欠缴税款发∴生之后的担保债权;企业破产法中,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Ψ ,剩余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¤费用和共益债务后,再◤按规定顺序清偿。为更好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,促进市场经济发展,《公告》明确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。


                  四是滞『纳金、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△普通债权申报。根据企业破产法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⌒ 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》(法释〔2012〕9号),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〓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▓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,与其他普通债权处于№同等地位,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受偿。为进一步方便破产企业、管理人、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操作,《公告》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、因特别№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。


                八、在破产清算程序中,破产企业有哪些涉税义务,管理人可以从事哪些事项?


                  破产清算期〗间,企业会有继续履行合同、生产经◇营或者处置财产等行为,这些行为常涉及发票开具需㊣求,也可能产生增值㊣税、印花税、土地增值税等税收,《公告》明确了两个问题:


                  一是对新产生的税收,破产企业应依法缴纳。《公告》规定,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〖间,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,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。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,应按规定申报纳税。


                  二是明确ぷ管理人可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,申领开具发票或↑者代开发票。《公告》规定,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,管理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◥二十五条规定,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。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、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,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。


                九、《公告》什么时候施行?


                  《公告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。